
《反恐條例》首案控告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其中32歲男子陳玉龍在案中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判囚9年。他另涉於2020年初在沙田管有彈簧刀、在其電單車換上另一登記車牌,今年2月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共兩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他判囚9個月,當中5個月刑期與高院案件分期執行,即加監5個月。他昨(11日)不服刑期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被告陳玉龍(被捕時27歲,現32歲,維修技工),他今年2月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即於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一把以彈簧露出刀刃的刀;以及同日在沙田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使用文件,即一個登記號碼。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就「管有違禁武器」罪判處被告監禁8個月,「偽造文件」罪則判4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故就本案而言被判囚共9個月。至於被告在《反恐條例》首案(HCCC165/2022)中,因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判囚9年。鄭官認為兩案性質不同,下令本案5個月刑期,與高院案件之刑期分期執行,即陳需被加監5個月。
法院:高等法院
上訴人:陳玉龍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偽造文件
案件編號:HCMA80/2025(STCC28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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