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律政司申充公令獲官批准 涉兩認罪被告及一脫罪被告資產逾6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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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案控告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其中13名涉案人士,6人分別承認《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及串謀謀殺等,餘下7人否認控罪受審,9人陪審團2024年9月裁定其中6人無罪、1人涉串謀導致爆炸罪成。認罪主謀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自稱屠龍小隊隊長、另一認罪黃振強被判囚13年6個月,其餘人士被判5年10個月至12年監禁。

律政司今(18日)於高等法院申請,充公黃振強、吳智鴻和脫罪被告劉佩凝的涉案資產,合共674,860.31元。劉佩凝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經營Telegram頻道為屠龍眾籌;律政司方指,就算劉被裁定無罪,劉收到的籌款顯然用於資助和協助12月8日的恐怖主義活動。

黃和吳不反對律政司申請,劉沒有回應;法官張慧玲批准充公令,將頒布書面判決。

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浩淇表示,申請充公案中認罪被告黃振強、吳智鴻,以及脫罪被告劉佩凝的涉案資產,合共674,860.31元。

指被告就算脫罪 收到籌款顯然用於資助及協助恐怖主義活動

陳解釋指,黃和吳是案中兩個領袖,策劃恐怖主義活動,即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擺放兩個炸彈以及殺警,如果警方沒有拘捕他們,後果將會是災難性的;而劉則負責為行動經營眾籌平台,其戶口涉及百萬元的轉帳,金錢來自不同戶口,顯然是眾籌。

陳續指,證據顯示這些資產被用作支持恐怖主義活動,就算劉已脫罪,劉收到的籌款顯然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用於資助和協助12月8日的恐怖主義活動。

黃和吳缺席聆訊,陳浩淇指他們不反對律政司申請,劉則沒有回應。法官張慧玲表示,將於下周內頒布書面判決。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黃振強、吳智鴻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案件編號:HCMP20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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