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律政司獲批充公3被告資產 高院判詞:同意無罪被告是恐怖份子同伙 其資產同樣是恐怖份子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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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案控告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其中13名涉案人士,6人分別承認《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及串謀謀殺等,餘下7人否認控罪受審,9人陪審團於2024年9月裁定其中6人無罪、1人涉串謀導致爆炸罪成。認罪主謀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自稱屠龍小隊隊長、另一認罪黃振強被判囚13年6個月,其餘人士被判5年10個月至12年監禁。

法官張慧玲本周一批准律政司申請,充公主謀吳智鴻、黃振強及無罪被告劉佩凝的涉案資產共674,860.31元,其中劉被指營運頻道眾籌資助涉案計劃,但最後被陪審團裁定「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無罪,張官今(21日)頒布判詞,指證據壓倒性支持此申請,同意無罪被告劉佩凝是恐怖份子的同伙(terrorist associate),其資產同樣是恐怖份子的資產。

律政司本周一於高等法院申請充公黃振強、吳智鴻和脫罪被告劉佩凝的涉案資產,合共674,860.31元,其中劉佩凝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經營Telegram頻道為屠龍眾籌,律政司方陳詞指,就算劉被裁定無罪,劉收到的籌款顯然用於資助和協助2019年12月8日的恐怖主義活動。

黃和吳不反對律政司申請,劉沒有回應,法官張慧玲聽畢律政司方陳詞後批准充公令。

判詞透露各被告涉款 合共逾67萬元

法官張慧玲今頒布書面判決,透露黃振強的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帳戶中有79,538.97元;劉佩凝的恒生銀行、香港賽馬會及PayMe帳戶分別有499,751.74元、14,132.20元及22,925.61元;而主謀吳智鴻的東亞銀行帳戶為15,611.79元,他另持有現金42,900元。

判詞並引述律政司一方的書面陳詞指,劉是涉案組織的成員,受黃指示營運眾籌頻道,為組織招攬與處理資金資助2019年12月8日的殺警計劃,因此有清晰證據顯示劉在黃指示下負責眾籌頻道的行政工作,收集籌款,顯然是恐怖份子的同伙(terrorist associate)。再者,黃曾告知劉,部分眾籌資金已用於逃亡計劃及購置軍火,強烈顯示資金用於資助或用其他方式協助涉案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在判詞最後指,考慮到眼前的證據及律政司一方的書面與口頭陳詞,發現相關證據壓倒性地支持(overwhelmingly supported)有關申請。

張官同意吳和黃是條例下定義的恐怖份子,劉是恐怖份子的同夥(I am satisfied that D1-Wong and D3-Ng are “terrorists” and D2-Lau is “a terrorist associate”),而且相關資產是恐怖份子的資產,意圖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涉案恐怖主義行動,因此下令充公該些資產。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黃振強、吳智鴻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案件編號:HCMP20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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