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被告陳玉龍 另涉「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兩罪 不服刑罰上訴遭高院駁回 維持原判加監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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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案控告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其中32歲男子陳玉龍在案中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判囚9年。他另涉於2020年初在沙田管有彈簧刀、在其電單車換上另一登記車牌,今年2月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兩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他判囚9個月,當中5個月刑期與高院案件分期執行,即加監5個月。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今(5日)於高等法院被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維持原判。

陳今穿白色裇衫應訊,不時望向旁聽席並點頭示意。

被告陳玉龍(被捕時27歲,維修技工),於今年2月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即於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一把以彈簧露出刀刃的刀;以及同日在沙田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使用文件,即一個登記車牌號碼。

上訴人在反恐條例首案判囚9年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就「管有違禁武器」罪判竹陳監禁8個月,「偽造文件」罪則判囚4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故就本案而言判囚共9個月。至於被告在《反恐條例》首案(HCCC165/2022)中,因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判囚9年。鄭官認為兩案性質不同,下令本案5個月刑期,與高院案件之刑期分期執行,即陳需被加監5個月。陳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今於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提出四項上訴理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指四個理由皆不成立,原審裁判官量刑恰當、未有犯原則性錯誤,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對於上訴方引用案例指,原審裁判官就「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兩罪量刑起點過高,應分別判處最高6個月及2-3個月監禁,姚官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其他案例,認為刑罰恰當,未有明顯過重。

本案延誤是正常運作非檢控不當

姚官又引述上訴方指,裁判法院案與《反恐條例》首案背景相同,於同一次警方搜查中事發,兩案刑罰應同期執行。姚官回應指,本案涉及的案情與高等法院《反恐條例》首案不同,並不相關,而原審亦已將部分刑期與高院案同期執行,有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並無原則性犯錯。

上訴方又指,被告於2020年1月就本案被捕,但控方以等待《反恐條例》首案結果為由,拖延案件逾5年至今年初方接受被告答辯,應酌情減刑;姚官則表示,有關延誤只涉及「刑事程序的正常運作」,而非檢控不當延誤。

上訴方另提及,原審將裁判法院兩罪部分分期執行,也未有充份考慮被告求情等,刑罰過重;姚官回應指,無足夠基礎可以推翻原審決定,認為判刑恰當,並無明顯過重。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
上訴人:陳玉龍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偽造文件
案件編號:HCMA80/2025(STCC28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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