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在全港多處搜獲手槍、爆炸品等大批武器,行動中拘捕共13人,其中包括「12港人」案被告在內的10人,被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同時被控串謀殺警等罪,相關控罪最高可囚終身。該案被告之一早前再被加控,與另一女被告共同面對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今(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提訊日,裁判官押後案件至6月15日再訊。女被告續准以自簽擔保4萬元及人事擔保4萬元保釋外出,另一被告則繼續還柙。
兩名被告分別為黃振強(24歲,無業)及劉佩凝(24歲,無業),共同被控一項《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被指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與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具意圖將該財產用於、或明知該財產會被用於作出一項或多項恐怖主義行為。黃今沒有律師代表,劉則由法援律師代表。
翻查資料,首被告黃振強牽涉在另一宗《反恐條例》案件,該案其餘12名被告為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張俊富(22歲)、張銘裕(20歲)、嚴文謙(21歲)、蘇緯軒(18歲)、彭軍壕(33歲)、蔡凱明(21歲)、陳玉龍(27歲)、李家田(24歲)、賴振邦(29歲)、鍾雪瑩(29歲)及許湛荣(24歲)。當中10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以及串謀謀殺罪,案發時段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各被告另分別被控管有爆炸品罪、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罪、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等罪,案件已排期於明年2月19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王證瑜
被告:黃振強、劉佩凝
控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案件編號:ESCC61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