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 陪審團數度未能定義「財產的嚴重損害」 辯方曾建議可提醒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法官拒絕 並指陪審團定已作相關考慮仍無法達成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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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案涉指控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7人否認控罪受審,陪審團上周四(8月29日)裁定6人無罪。當中一名被告劉佩凝,她被指涉嫌為屠龍小隊掟汽油彈眾籌,陪審團退庭商議期間就劉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提問。在陪審團避席期間,法官張慧玲與辯方在庭上討論如何解答問題,傳媒於裁決前不可報道討論內容,《庭刊》今回顧有關過程。

陪審團關注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什麼,張官表示法例沒有定義何謂「嚴重損害」,須由陪審團決定。陪審團其後指,無法就劉是否有罪達成有效裁決,尋求法官指引。陪審團避席時,辯方力陳張官可提醒陪審團,控方須證明劉知道「屠龍」掟汽油彈會導致「財產的嚴重損害」。張官多番拒絕,認為陪審團並非詢問劉的犯罪意圖。

辯方最後建議,張官可提醒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張官拒絕,並指陪審員定已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才仍無法達成大比數裁決。辯方估計,或有陪審員仍未能肯定「嚴重」的定義,張官回答指不會猜度其想法、「佢問我咩、我答咩。」陪審團其後再提問,希望法官就「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給予更具體指引,張官重申:「我話嚴重,唔代表你哋話嚴重。」重申須由陪審團決定。陪審團退庭商議23小時後,以7:2大比數裁定劉無罪。【《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指,「屠龍小隊」及吳智鴻隊串謀在12月8日的遊行中,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

本案中,不認罪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和許湛榮被指串謀「12.8計劃」,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李另單獨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至於同案被告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則指不必然與「12.8計劃」的槍及炸彈有關係,而是涉及為暴力行為、掟汽油彈眾籌,即示威者一方向警方掟汽油彈,導致警方人身及財產受嚴重傷害,並意圖以此強逼特區政府,意圖推廣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控方的檢控基礎為劉有份管理的「屠龍」眾籌Telegram(TG)頻道「育龍」中,顯示「屠龍」向警方掟汽油彈的精華片。

法例沒定義何謂嚴重 可憑經驗及智慧判斷

法官張慧玲於審訊第81天(8月27日)早上完成引導,陪審團同日開始退庭商議。至翌日早上,在陪審團避席下,張官先開庭,指陪審團就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提出的疑問:「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什麼?」並與劉佩凝的代表大律師容潔礬商討如何回答,另一位代表劉的大律師馬維騉則因另須出席「47人案」的求情而缺席。

張官向辯方提出,法例沒定義何謂嚴重,認為須交由陪審團以經驗及智慧判斷。容潔礬則認為,可提醒陪審團判斷劉佩凝是否有意圖達至財產的嚴重損害。張官拒絕指:「唔需要講咁多嘢。」

其後,張官向陪審團表示,法例沒有定義何謂「嚴重損害」,陪審團須根據控方呈上「屠龍」涉掟汽油彈的精華片,以個人經驗及智慧判斷當中情況是否符合「嚴重損害」。

陪審團續退庭商議,至下午2時多再提出問題,指他們未能就第五項控罪(即被告劉佩凝被控的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罪)達成有效裁決,詢問是否能交回法官作適當處理。張官回答希望陪審團再作商議,達成有效裁決。如果有任何法律問題,可再提出,並稱法官和大律師會「盡量幫你」。

涉「事實裁決」 法官不提供例子

陪審團再度退庭商議後,張官與大律師馬維騉於庭上討論。張官指,由於何謂嚴重為「事實裁決」,法官僅可作法律上的引導,故她不可給予陪審團何謂嚴重的例子,須由陪審團自行決定是否嚴重。馬維騉同意,並建議法官可就劉是否有犯罪意圖提醒陪審團,就算劉知道「屠龍」會掟汽油彈,控方亦要證明劉知道掟該些汽油彈會導致「財產的嚴重損害」。

張官拒絕馬的建議,指陪審團「唔係問呢啲」,重申早前已就犯罪意圖作出法律引導,陪審團現在關注的是何謂嚴重,並指或有陪審員接受馬的結案陳詞,認為掟汽油彈並未導致嚴重財產損害,故各人無法就何謂嚴重達成共識。

馬維騉最後提出,張官可否提醒陪審團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張官亦拒絕,指出如陪審員認為當中有疑點,已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而且必然已各自肯定其裁決,卻仍無法達成大比數、即至少7比2的有效裁決。張官繼而斥馬:「你越講越遠。」馬則表示,當中或有陪審員仍無法肯定相關財產損害是否嚴重。張官明言:「我唔會估Jury 諗咩⋯⋯佢問我咩、我答咩。」再度拒絕接納馬的建議。

各人定義不同 官:「我話嚴重,唔代表你哋話嚴重」

當日下午約3時半再度開庭,陪審團表示仍未能就涉眾籌罪中,對「嚴重」的定義達成共識,希望法官能給予更具體的指引,例如具體準則,因陪審團各人對「嚴重」的定義不同。

張官向陪審團解釋,她不能夠就何謂嚴重給予相關指引及例子:「我話嚴重,唔代表你哋話嚴重。」認為陪審員可考慮控方是否能證明涉案情節產生嚴重損害。張官隨後直言:「呢個幫唔到你哋。」着陪審團再作商議,嘗試達成共識。陪審團當日仍未達成裁決。

至8月29日下午2時半,陪審團經過23小時退庭商議後終達成裁決,以7:2裁定劉佩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罪名不成立。陪審團另裁定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和李家田無罪,只有賴振邦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的交替控罪)罪成。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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