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涉及指控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9人陪審團昨裁定6名不認罪被告無罪、一人罪成。案中另外7名已認罪被告,法官張慧玲今(30日)在高等法院開始處理本案主謀吳智鴻及女被告鍾雪瑩的求情。法官指,須押後待吳智鴻作進一步求情,其判刑亦須押後與其他同案認罪及罪成被告一併處理。
至於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鍾雪瑩,涉與當時的男友、即本案殺警串謀的槍手蘇緯軒,一同在蘇的藏身處管有長槍及子彈等,法官表示她與本案殺警計劃無關,可先作判刑。代表鍾的大律師求情指,鍾受親密的人影響犯案,現已知錯及改過自新,故建議判刑可考慮「法理情兼備」,並直言看着鍾為本案流下許多眼淚,「今日判係已經向善嘅鍾雪瑩」。辯方又透露,鍾患有混合焦慮抑鬱症。法官則回應須向大眾傳遞訊息,干犯本罪會受到嚴懲,如輕判「咁咪個個唔使坐」。
不過,法官判刑時指,觀察到鍾以往生活不平穩,犯案「都係因為你愛錯呢位蘇緯軒」,又直言欣賞鍾在親撰的求情信中沒要求輕判,而是要求法庭判處她應得的懲罰。法官表示罪行嚴重,須具阻嚇力,遂以10年作量刑起點,但接納鍾已真心悔改,故給予額外減刑,判囚7年4個月。鍾應訊時臉容蒼白,聞判後向親友微笑點頭。【《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指,「屠龍小隊」及吳智鴻隊串謀在12月8日的遊行中,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不認罪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經81日審訊,陪審團退庭商議23小時後達成裁決,其中6人無罪,只有賴振邦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的交替控罪)罪成。
本案另外7名被告黃振強、吳智鴻、鍾雪瑩、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及陳玉龍,早於2024年2月22日,承認合共11項控罪,包括《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其餘包括串謀謀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
高等法院今早先處理其中2人的求情及判刑。被指為「12.8計劃」主謀的吳智鴻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而被指與污點證人蘇緯軒一同管有槍械的被告鍾雪瑩則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及一支長槍、211發長槍彈藥及30發手槍彈藥,兩人今作求情。
二人今被押解到庭,坐在被告欄內的吳智鴻身形高大,梳馬尾、兩側頭髮鏟青,戴黑框眼鏡、身穿黑色西裝,精神不俗,向旁聽席的親友微笑揮手。鍾雪瑩戴眼鏡、束馬尾,身穿白襯衫和灰色毛衣外套,臉色蒼白憔悴。
吳智鴻判刑押後 官不滿求情文件涵蓋小學時期
代表吳智鴻的大律師謝志浩向法庭呈上書面求情陳詞。張官關注,辯方僅呈上與槍械案件相關的案例,卻沒有與「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相關的案例,而法庭可以參考英國案例中的法律原則。謝志浩表示會再補充。
此外,張官表示收到吳智鴻大量求情文件,包括其未婚妻及父親等,但當中涵蓋吳智鴻小學時期的相關文件,例如吳曾寫給校長的信,內容為:「想入華仁,唔該你收我啦」。張官直言不會考慮吳小學的情況,判刑僅考慮其案中的角色。謝志浩回應指,吳在案發時僅23歲。張官表示不滿,反問辯方難道要一併呈上吳幼稚園的情況,並指吳於案發時已投身工作,故小學及中學情況已「唔關事」,批評辯方呈大量文件,浪費資源及法庭時間。
謝志浩表示,明白求情文件「可能過多」,表示「唔好意思」,但盼法庭考慮吳過去「唔單止係優異生,係資優生」,品學兼優,故父母對他抱大期望,而吳一直喜歡文靜的活動,這次犯案與過往品行不一致。張官指她已閱覽所有文件,但直言「莫名其妙」,認為辯方應先篩選。
張官續指,須押後待辯方作進一步求情,吳的判刑須與其他涉及「12.8計劃」的認罪及罪成被告一併處理。
承認案情 鍾與蘇外出被警截查拘捕
至於被告鍾雪瑩(現年33歲),張官指雖然她是「12.8計劃」槍手蘇緯軒當時的女友,但鍾與「12.8計劃」無關,故會先作判刑。
承認案情指,自2019年6月起,由於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香港多處有公眾秩序活動舉行,活動更往往演變成全城暴亂,部分激進反對派組織經常帶頭干犯多項罪行,例如堵路、刑事毁壞及縱火等。⺠間人權陣線於2019年12月8日在港島舉行公眾遊行,有激進反對派組織串謀策劃當日用槍及炸彈殺害警務人員,即「12.8計劃」。蘇緯軒是計劃的槍手,管有一枝手槍、一枝長槍及大量彈藥,獲指派在遊行活動射擊警務人員。鍾雪瑩是蘇緯軒案發時的女友。
於2019年12月8日,即原本計劃當日,由於其他串謀者被拘捕,計劃夭折,蘇緯軒因另案獲保釋,但同日開始沒有到警署報到,躲藏起來。自2019年12月16日起,鍾與蘇遷入新界大埔安慈路3號翠屏花園一單位,即蘇的藏身處,遷入時帶同涉案手槍、AR15長槍及大量彈藥。
2019年12月20日晚上,警察尾隨離開藏身處的蘇與鍾,在附近截停他們。蘇緯軒被警員捉住其手臂時,突然轉身掙脫逃跑,同時在腰間拔出一枝手槍上膛開了一槍,警察及時按下蘇緯軒右臂,子彈沒有打中,蘇隨後被捕。警方在蘇藏身處檢取了一枝長槍、6 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以及兩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長槍經測試後可正常運作。鍾沒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牌照。
警誡錄影會面 鍾曾返藏身處收拾東西離開
鍾雪瑩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其職業為設計師,她與蘇緯軒為情侶關係,蘇因與家人嘈交,故遷至藏身處,並着鍾一同前往居住。蘇被警方截查及開槍後,鍾因為害怕故返回藏身處收拾東西離開。她聲稱於藏身處內所搜出之槍械屬於蘇緯軒,而該些槍械應由蘇的朋友蘇翰韜給予,她不清楚有關槍械之用途。
張官表示,雖然並非由鍾雪瑩購買長槍及子彈等,但控罪涉及的槍械數量不少,案情嚴重。鍾當時與蘇緯軒同住,槍械收在床底,沒有上鎖等,任何人均可取去使用,惟沒資料顯示鍾會非法使用槍械,「睇落佢真係跟住男朋友,男朋友做乜佢就跟住佢」。代表鍾雪瑩的大律師陳永豪求情指,鍾受親密的人影響,請求就此給予刑期扣減,又指有鍾在囚時認識的牧師撰求情信讚揚鍾。
為本案流下許多眼淚 辯方指法庭今判「已向善嘅鍾雪瑩」
張官指,鍾雪瑩在獄中向善當然好,但仍要就其案中角色判刑。陳永豪力陳,判刑也須考慮被告持續更生的狀況,讓被告不會再犯,如被告已經知錯,可酌情處理,「法理情兼備」,並直言看着鍾為本案流下許多眼淚,「今日判係已經向善嘅鍾雪瑩」。
張官回應指,須向大眾傳遞訊息,干犯本罪會受到嚴懲,如對更生的被告輕判,「咁咪個個唔使坐」。
張官判刑時先覆述辯方求情陳詞,提及鍾的父親為退休巴士司機,母親為兼職工人,家中經濟支柱,鍾的胞兄無法供養父母,加上鍾正在囚,家庭經濟拮据。鍾曾於在學時期被欺負而有抑鬱症狀,19歲時被戀人欺騙、曾想過自殘,2014年診斷為適應障礙,及後因財政、感情、住屋等壓力而到私家精神科診所求醫,但無法負擔診金。鍾於2020年還押後,被懲教署安排到屯門精神科中心就診,2021年被發現患上混合焦慮抑鬱症,情況每況愈下,焦慮加劇。此外,鍾於在囚期間不斷進修以充實自己,又參加基督教主辦的活動。
陳詞又指,沒證據顯示鍾知道「12.8計劃」的串謀,以及和槍械有任何直接接觸,她受始作俑者蘇緯軒影響才犯案。
接納欲維繫關係犯案 不因曾犯非法集結加刑
張官表示,「好明顯睇到你以前細個經歷都幾波動,唔係好平穩」,犯案「都係因為你愛錯呢位蘇緯軒」,如今已知道失去自由的後果。張官又直言,欣賞鍾在其親撰的求親信中沒要求輕判,而是要求法庭判處她應得的懲罰。而鍾母、親戚均撰求情信讚揚鍾有愛心、孝順及愛護小動物,「個個都要求我盡量輕判你」。此外,上述提到的牧師亦指認識鍾三年後,認為鍾已經知錯,盼法庭給予機會鍾重新做人、重投社會。
張官判刑時指,鍾的控罪非常嚴重,可被判處14年監禁,阻嚇性刑罰無可避免,而本案比起同類案件更為嚴重,涉及更多槍械。雖然鍾並非隨身攜帶槍械,而是收在床下,也沒裝上子彈,沒證據顯示鍾打算作非法用途,但張官認為蘇緯軒匿藏的原因為逃避警方拘捕,鍾卻跟隨他,她亦曾目擊蘇在被捕時向警方開槍,加上該些槍械沒被鎖好,歹徒隨時可取走作非法用途。
不過,張官接納辯方指,鍾雪瑩犯罪的原因是出於欲維繫與蘇緯軒的關係。官重申罪行嚴重,須阻嚇公眾「唔係咁容易可以笠亂管有槍械」,遂以10年作量刑起點,至於鍾曾因非法集結罪而被判囚4周,則與本案性質不同,故不會因此加刑。
張官並指,接納鍾雪瑩真心悔改,被羈留期間作出正面改變,將來犯案的機會微,給予兩個月刑期扣減,經認罪扣減後,判囚7年4個月。鍾雪瑩被押解離開前,在被告欄內向親友微笑點頭。
被裁罪成賴振邦9.2求情 黃振強排期9.26
其餘各被告的求情安排,被裁罪成的賴振邦將於9月2日進行,黃振強則在同月26日。
7名被告為黃振強(22歲,無業)、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鍾雪瑩(29歲,設計師)、蘇緯軒(18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3歲,無業)、蔡凱明(21歲,倉務員)及陳玉龍(27歲,維修技工),上述為被捕時年齡。
從犯證人黃振強及彭軍壕,與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各承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另承認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另一從犯證人蘇緯軒承認三項控罪,包括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使用槍械,以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鍾雪瑩及陳玉龍各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陳另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蔡凱明承認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吳智鴻、鍾雪瑩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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