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 求情|被指證供不獲陪審團信納致屠龍小隊被告脫罪 控方證人黃振強稱望法官考慮他自願提供手機證據 助法庭理解案情及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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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案控告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其中7人認罪,另有7人否認控罪受審,當中僅一名不認罪被告賴振邦被裁定涉爆炸罪罪成。法官張慧玲今(26日)在高等法院處理當中一名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的求情,關注黃雖擔任控方污點證人、指證其他隊員,「咁你畀完口供之後,個個都罪名不成立」,可見陪審團不信其口供,「如果唔係就唔會其他屠龍小隊(隊員)全部罪名不成立」,詢問他對此有何陳詞。

黃振強庭上回答:「我希望法官閣下可以考慮人身(安全)威脅呢個因素,因為呢宗案件牽涉好多殺傷力武器,我出庭指證相關人士,以及一啲仍然在逃嘅人士,難免會受到佢哋嘅憎恨,或者潛在嘅報復。」黃亦指,希望法官考慮他自願提供手機證據,助控方、法庭理解案情及真相。

張官再問黃振強會否有其他補充,黃振強表示:「我對於喺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犯下嘅罪行,同對社會造成嘅破壞深感歉疚⋯⋯我明白要面對好長嘅刑期,我會藉着監獄嘅時間,積極進修、反思自己嘅錯誤⋯⋯報答家人、師長、朋友嘅照顧⋯⋯將來重投社會,會做個腳踏實地嘅人。」黃最後哽咽說:「多謝法官閣下。」【《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指,「屠龍小隊」及吳智鴻隊串謀在12月8日的遊行中,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控方首度引用《反恐條例》罪行控告多人。

7名被告黃振強、吳智鴻、鍾雪瑩、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及陳玉龍,早於2024年2月22日,承認合共11項控罪,包括《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其餘包括串謀謀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餘下不認罪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否認《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及串謀謀殺等,經81日審訊,陪審團退庭商議23小時後達成裁決,其中6人無罪,只有賴振邦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的交替控罪)罪成。

被告沒刑事定罪紀錄 曾任職搭棚月入3萬

就被告黃振強承認《反恐條例》下的兩項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法官張慧玲今(26日)處理其求情事宜。黃振強無法律代表,庭上所見,他戴黑框眼鏡、身穿灰色西裝外套及黑色襯衫,開庭前一度微笑及對旁聽席方向作口型。

控方指,黃於1998年9月24日出生,沒刑事定罪紀錄,背景資料不詳,他被捕前任職月入3萬元的搭棚工人,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後還押至今,除上述以外沒其他資料。張官表示,根據早前審訊披露,黃實際上被捕前一段時間已沒從事搭棚,故控方提供的資料亦非準確。

張官續指,原代表黃振強的陳大律師因事而無法繼續協助黃,黃選擇親自處理求情,不過陳大律師已經替他呈交兩份書面求情陳詞,陳詞分別指黃認罪,以及任污點證人、上庭作供指證他人,要求法庭給予刑期扣減。黃振強表示同意採納陳詞內容。

被質疑污點證人因素減刑 黃稱指證令人身受威脅

張官稱,黃選擇認罪,會就此給予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之間的刑期折扣,另一方面,就陳大律師指須就黃任污點證人給予扣減,張官向黃表示質疑:「咁你畀完口供之後,個個都罪名不成立⋯⋯關你事嘅全部都罪名不成立。」法官所指為屠龍小隊的四名隊員被裁無罪,僅與屠龍小隊無關的被告賴振邦罪成。張官表示,可見陪審團不相信、或對黃在庭上達兩星期的作供有疑惑,張官重申:「如果唔係就唔會其他屠龍小隊(隊員)全部罪名不成立。」

張官續指,書面的求情陳詞亦提到,本案主謀吳智鴻得悉黃振強認罪後,才選擇認罪,故就算不考慮黃振強庭上證供,也應該給予扣減。張官詢問黃振強會否有其他陳詞,身處被告欄內的黃回答:「我希望法官閣下可以考慮人身(安全)威脅呢個因素,因為呢宗案件牽涉好多殺傷力武器,我出庭指證相關人士,以及一啲仍然在逃嘅人士,難免會受到佢哋嘅憎恨,或者潛在嘅報復。」張官再問黃上述的意思,是否就算陪審團沒接納其口供,所有屠龍小隊被告罪名均不成立,但黃仍要求她考慮其冒人身安全風險作證,他因此擔心其他在逃人士對他不利或憎恨他。黃同意。

黃振強再求情指:「希望法官閣下考慮我被捕時提供嘅手機證據,以及庭上協助控方嘅案情同舉證、對案件嘅幫助。」張官表示黃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故警方可直接拍攝其手機對話內容,雖然屠龍小隊隊員罪名均不成立,但黃提供的許多手機證據與主謀吳智鴻相關,吳才選擇認罪。然而,張官表示書面求情陳詞已涵蓋此範疇,詢問黃會否有其他。

黃振強續稱:「我想講嘅就係,協助控方、法庭理解成件事嘅案情同真相,因為件案好大程度依賴我手機嘅證據去組織返個案情。」張官詢問,黃的意思是否其手機內容可協助控方掌握案件的來龍去脈,讓陪審團更明白事件。黃回答:「係,多謝法官閣下。」

造成社會破壞感歉疚 哽咽說多謝法官閣下

張官再問黃振強會否有其他補充,黃振強表示:「我對於喺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犯下嘅罪行,同對社會造成嘅破壞深感歉疚⋯⋯我明白要面對好長嘅刑期,我會藉着監獄嘅時間,積極進修、反思自己嘅錯誤⋯⋯報答家人、師長、朋友嘅照顧⋯⋯將來重投社會,會做個腳踏實地嘅人。」黃最後哽咽說:「多謝法官閣下」。

此外,就黃振強涉為恐怖主義行為籌錢的罪行,張官表示黃承認控方案情指,涉案金額達四百多萬元,但早前審訊披露此金額重複計算了「出出入入」的賬目,關注是否不應該以四百多萬元作為判刑基礎。控方指眾籌罪的基礎為進出金額的總計,非僅考慮純利。黃振強表示不反對控方立場。

張官最後指,她於10月須處理另案,無法處理判刑,先暫定將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判刑,仍須待與其他認罪及罪成被告的辯方大律師商議日程才可落實日期。黃求情完畢,續還押。【《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黃振強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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