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控告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其中13名涉案人士,6人分別承認《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及串謀謀殺等,餘下7人否認控罪受審,9人陪審團裁定其中6人無罪、1人涉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當中3名被告賴振邦、蔡凱明及陳玉龍並非計劃串謀者,但涉助串謀者運送或製造槍械、炸藥,3人今(14日)在高院分別被判囚5年10個月至10年10個月。
其中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的賴振邦,張官認為陪審團不接納控方指,賴曾到華仁書院協助組裝炸彈,故裁定賴被控的《反恐條例》罪不成立,而是交替控罪成立,故她在判刑時,不能以在書院內被發現的兩個炸彈之威力作判刑基礎,但認為賴參與製造炸彈的程度不輕,同時不能忽視2019年的背景。【《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案情指,屠龍小隊的黃振強等人、吳智鴻隊與蘇緯軒串謀執行「12.8計劃」,即於2019年12月8日的遊行期間,由屠龍破壞中資商舖,引警員到場,先引爆爆炸範圍為方圓100米的小炸彈,期間由蘇手持AR15在高處射擊警員,再引爆爆炸範圍為方圓400米的大炸彈,在警員死亡後執拾他們的槍枝。
賴振邦身形消瘦、眼窩深陷 求情稱深感懊悔望盡孝道照顧母親
賴振邦(現年33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他今身穿黑色西裝外套及白色恤衫,身形消瘦、眼窩深陷,在被告欄內對旁聽席點頭,後低頭閉目。
張官在判詞中先引述賴一方的求情陳詞指,賴為家中經濟支柱,於2013年成立「3C維修工作室」,會為有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維修服務,及義務幫助老人家學習使用電話。陳詞續指,賴孝順、顧家、真誠及友善,已深感懊悔,希望盡孝道照顧年邁的母親。賴被捕後沒有自暴自棄,利用僅餘時間閲讀歷史、哲學、文學及報讀經濟科。
官指賴非主腦僅協助吳智鴻 但參與製造炸彈程度不輕
控方案情指賴振邦涉製造炸彈引爆器,以及於案發前到香港華仁書院,協助主謀吳智鴻組裝炸彈。張官推斷陪審團雖認為賴知悉有炸彈,但不接納賴曾協助組裝炸彈,以及知道炸彈將被放到公眾場所,因而不肯定賴是串謀的一份子,故裁定其《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而是交替控罪罪成。
張官判刑時就表示,此罪最高可判20年,沒有量刑指引,又指賴非主腦,僅協助吳智鴻,而根據陪審團的裁決,不能以華仁書院發現兩個威力達方圓數百米的炸彈作判刑基礎。不過,張官稱賴參與製造炸彈的程度不輕,亦不能忽視2019年的背景,遂以11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基於賴振邦的良好品格,給予兩個月扣減,將他判囚10年10個月。
蔡凱明向吳智鴻及賴振邦提供炸彈引爆裝置電腦設計圖
至於另外兩名被告,蔡凱明(現年25歲)承認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罪;陳玉龍(現年32歲)則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引述蔡凱明的求情陳詞,指其父親已退休、母親任職兼職保安,蔡的夢想成為機師,但因貧窮無法到海外就讀,他在學期間曾獲機械人設計獎項,及後報讀機械文憑課程,案發前任職兼職倉務員。陳詞續指,蔡被捕後主動提供手機解鎖密碼及認罪,至今已還押4年多,他在獄中專注學習、重新做人,看到父母每天不辭勞苦探監,已悔不當初,得到慘痛教訓。
張官判刑時指,蔡凱明向主謀吳智鴻及被告賴振邦提供炸彈引爆裝置的電腦設計圖,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知道引爆裝置會裝在甚麼炸彈上,故非「12.8計劃」串謀者之一,但不能忽視2019年的背景,加上引爆裝置非常重要,可供串謀者遙距引爆炸彈。考慮案情及蔡在案發時年僅20歲,以9年監禁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等因素後,判他入獄5年10個月。
陳玉龍被捕後才知計劃 「冇諗過會被以為係兄弟嘅人利用」
至於另一被告陳玉龍,案情指他使用不同假名及Pronton Mail,為吳智鴻收取從美國寄到香港的槍械包裹,又替槍手保管槍械。判詞引述其求情陳詞指他任技術人員,獲僱主讚賞,他的工作內容為向金融機構及警方提供抵禦偽鈔的意見,更代表香港參與國際研討會。
陳詞提及陳家境貧窮,在學時要執拾舊報紙、廢紙等幫補家計,曾被同學目擊拾荒而遭欺凌,學習過程艱苦但不曾放棄,他的親友撰寫之求情信就讚揚他孝順、樂於助人、正直及善良。
陳玉龍親撰的求情信就解釋,他對機械有興趣,因而認識損友,損友將零件砌成完整的槍械,並以一把槍送給他作條件,他被捕後才知道涉案計劃,直言「冇諗過會被以為係兄弟嘅人利用」。
張官以12年作為陳串謀管有槍械罪之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減刑至8年;至於無牌管有手槍及子彈控罪,則以9年監禁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減刑至6年,兩罪部份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9年。【《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黃振強、吳智鴻、賴振邦、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陳玉龍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謀殺、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無牌管有槍械、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165/2022、HCCC255/2023、HCCC2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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