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控告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其中13名涉案人士,6人分別承認《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及串謀謀殺等,餘下7人否認控罪受審,9人陪審團裁定其中6人無罪、1人涉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中主謀吳智鴻今(14日)在高院被判囚23年10個月,自稱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就因任控方證人獲一半刑期扣減,最終被判囚13年6個月。
法官張慧玲頒下判詞,引述求情陳詞指主謀吳智鴻任職助理工程師,性情溫和、關心社會,因沒服抑鬱症藥物,在社會事件中感沮喪迷失而犯案,直言26封求情信呈現的吳智鴻為人「近乎完美」;判詞又指,另一被告黃振強生於離異家庭,本是寂寂無名青年,當時自以為英雄,「無知、天真」地成立屠龍小隊而鑄成大錯。
不過,張官斥吳智鴻招兵買馬、親手配製炸彈,犯案時顯然不善良,為滿足其政治目的而意圖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吳並看中屠龍小隊的勇武表現,欲利用以引警員到場,再引爆炸彈殺警。張官強調,涉案計劃周詳,目的為殺害維持治安的警員,向社會宣戰、令社會大亂,其惡毒之處未能用筆墨形容,必須予以嚴懲。【《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案情指,屠龍小隊的黃振強等人,聯同吳智鴻隊與蘇緯軒串謀執行「12.8計劃」,即於2019年12月8日的遊行期間,由屠龍破壞中資商鋪,引警員到場,先引爆爆炸範圍為方圓100米的小炸彈,期間由蘇手持AR 15步警,從高處射擊警員,然後再引爆另一爆炸範圍為方圓400米的大炸彈,並在警員死亡後執拾他們的槍枝。
官指吳智鴻親友及老師呈26封求情信 所呈現吳的為人近乎完美
涉案主謀吳智鴻(現年28歲)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自稱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吳今身穿黑色西裝外套和黑色恤衫、戴黑框眼鏡,表情平靜;黃則穿灰色西裝外套和黑色恤衫、戴黑框眼鏡,不時向旁聽席張望。
吳智鴻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法官張慧玲引述其求情陳詞指,吳的父母為退休公務員,吳與家人同住、有一個相戀十年的未婚妻,與家人關係和洽,修讀土木工程副學士後於工程界發展,於案發時晉升至助理工程師。
陳詞表示,吳自小為資優生並關心時事,但於中學時面對成績退步及人際關係壓力而患上抑鬱症,曾定期覆診。他及後希望自行克服抑鬱症,沒有服藥,卻於社會事件期間感沮喪、抑鬱及失眠,在迷失的狀態下犯案,本案偏激的做法與吳溫和性情不相符。
張官直言,根據吳親友、老師呈上的26封求情信,吳智鴻為人近乎完美,其未婚妻指吳擁有非常重要的價值觀,就是善良,他亦尊師重道等。此外,吳在獄中修讀社會科學,關注環保和囚犯待遇,並曾去信當局反映意見。
黃振強親撰求情信稱因暴力行徑聲名大噪 望重投社會後成為懂愛國的人
至於另一被告黃振強,法官張慧玲引述其大律師撰寫的求情陳詞指,黃自小父母離異,曾住在寄養家庭,10歲起隨母親生活,但母親工作忙碌,其繼父又是植物人、需要黃母親照顧,導致黃長年缺乏父母的照顧。雖然如此,他熱愛運動、曾獲多個獎項,並樂於助人,本質不壞。
陳詞續指,黃本來是寂寂無名的20歲青年,卻在2019年運動期間扔汽油彈後得到關注,他自以為是英雄,「無知、天真」地成立屠龍小隊,其後又發現成立眾籌頻道可快速獲得金錢,因貪婪、自大和狂妄而鑄成大錯。
陳詞指,黃現已還押差不多5年,因任控方證人而遭單獨囚禁,經歷人生最黑暗的時候,「歷盡人情冷暖」,已感到無比羞愧和懊悔萬分。陳詞又指,黃在案中的角色被動,僅配合吳,沒參與製造炸彈,更坦白認罪,指證不認罪被告。他因極度自責而告知法庭一切,在沉重壓力下走上證人台,可見其真誠悔改。雖然多名不認罪的屠龍隊員被告脫罪,但黃已盡最大努力,吳智鴻更在他錄取證人口供後選擇認罪。
黃振強親撰的求情信就指,當時誤信警員與黑社會為伍,他又因其暴力行徑聲名大噪,希望重投社會後成為懂得愛國的人,他並於獄中展現對中國文學的熱誠。
葉繼歡為錢財犯案管炸藥囚18年 官指本案涉殺警顛覆政府 量刑起點須遠超該案
就《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的量刑起點,張官判刑時指,本案為律政司引此罪控告的首宗案件,無量刑指引及案例可引,她同意謝志浩所指,英國案例較大規模、涉及跨國犯罪,並不適用於本港。
不過,張官認為可參考英國的量刑指引,即串謀者以爆炸品危害生命,較破壞財產嚴重。至於本地案例,悍匪葉繼歡因管有炸藥被判囚18年,張官稱葉管炸藥為配合犯案、意在錢財,但本案涉及殺害警員、顛覆政府,起點必須遠超18年。
至於謝志浩稱可參考法官李運騰在「光城者案」判詞,張官表示兩案雖然背景同樣是源於反修例事件,但該案於計劃雛形時已被偵破,本案「12.8計劃」則差不多成形,案情更為嚴重。
吳智鴻在黃振強認罪後才於審前認罪官指非悔過 涉案兩罪部份刑期分期執行
至於吳、黃兩人的角色,張官先指吳智鴻為「12.8計劃」主謀,負責招兵買馬,舉行台灣軍訓、經他人取得槍械及炸藥,並親手配製炸彈。雖然求情陳詞指他關心社會、善良等,但他犯案時顯然為滿足其政治目的,而意圖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故以2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張官續指,吳在黃振強認罪後,才在審前選擇認罪,可見他並非悔過,經百分之二十認罪扣減後,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判囚22年4個月。至於他另涉管有槍彈,張官則以18年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14年4個月。由於兩罪性質不同,故部份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年,但由於吳智鴻案發前有做義工,故就此給予兩個月扣減,最終判吳監禁23年10個月。
指黃任控方證人認為其證供真實 指證他人雖最後脫罪但已盡其所能
張官再指,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隊長,吳智鴻看中他們在示威中的勇武表現,欲利用屠龍引警員到場。雖然陪審團因未能肯定同案屠龍其他隊員為「12.8計劃」串謀一份子,故他們被裁定無罪,但屠龍作出的破壞實有目共睹。
張官續指,「12.8計劃」並非即興,它十分周詳,安排了不同角色,針對政府,其目的為殺害維持治安的警員,向社會宣戰、令社會大亂,其惡毒之處未能用筆墨形容,必須予以嚴懲。就算黃並非主腦,沒處理槍械,但他負責召集屠龍隊員到場,遂以2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至於黃任控方證人,張官認為其證供真實,且提供其手機證據,吳智鴻亦在得悉黃錄取證人口供後認罪,故給予黃百分之五十刑期扣減,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判囚12年。不過,張官對黃投訴警方有所保留。
而就黃設立屠龍眾籌頻道「育龍」,以煽情文字在短期內籌集資金,總額逾400萬元作恐怖主義活動,張官以9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黃任控方證人指證另一人,雖然該人最後無罪,但張官同樣認為黃已盡其所能,故亦給予百分之五十刑期扣減,經認罪扣減後判入獄4年6個月。由於黃被控的兩罪性質不同,張官同樣下令部份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年6個月。【《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黃振強、吳智鴻、賴振邦、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陳玉龍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謀殺、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無牌管有槍械、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165/2022、HCCC255/2023、HCCC2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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