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 判刑|《反恐條例》首案 判刑|主謀吳智鴻判囚22年4個月 官指吳「惡毒心腸令人咋舌」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囚13年6個月 另4認罪被告囚5年10個月至12年 經審訊後罪成賴振邦被判入獄10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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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首案控告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其中13名涉案人士,6人分別承認《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及串謀謀殺等,餘下7人否認控罪受審,9人陪審團裁定其中6人無罪、1人涉串謀導致爆炸罪成,7人今(14日)在高院判刑。

6名認罪被告中,現年28歲的主謀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法官張慧玲指他為滿足個人政治目的,打算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惡毒心腸令人咋舌」。

吳智鴻隊的彭軍壕被判囚10年,而現年26歲、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被判囚13年6個月,槍手蘇緯軒就被判囚12年,3人因任控方證人等,同可獲得百分之五十的刑期扣減;另2人分別判囚5年10個月至9年。

至於否認控罪受審,最終成為唯一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則被判囚10年10個月。【《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被指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法官張慧玲今處理6名認罪被告及一名被裁定罪成被告賴振邦的判刑。

被告案中角色控罪判刑
吳智鴻主謀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23年10個月
黃振強・自稱屠龍小隊隊長、涉配合吳智鴻殺警計劃
・涉開設屠龍眾籌Telegram頻道「育龍」等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13年6個月
蘇緯軒涉擔任殺警計劃槍手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12年
彭軍壕涉協助吳製造炸彈及遙控引爆裝置殺警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10年
賴振邦涉協助吳製造炸彈及遙控引爆裝置殺警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10年10個月
蔡凱明涉協助和教唆製造炸彈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5年10個月
陳玉龍涉為槍手收取槍械零件包裹槍械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9年

法院正庭今安排22個公眾席、14個家屬席,延伸庭則有80多個公眾席。據悉,今早8時多雖然仍掛起8號風球,司法機構亦未公布今天最新安排,但已有人在高等法院外排隊輪候旁聽。記者問過庭外數位在首30名位置排隊等候的人士,問他們是否被告的親友,有人不回應,有人則否認,被問到是否知道本案,有排隊人士答稱:「唔係好方便講。」亦有人自稱是被告親友,惟記者再追問是誰時,則回應「唔知」。【《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黃振強、吳智鴻、賴振邦、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陳玉龍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謀殺、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無牌管有槍械、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165/2022、HCCC255/2023、HCCC2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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