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涉指控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7人認罪,餘下7人否認控罪受審,當中僅被告賴振邦被裁定涉爆炸罪罪成。在案件正式開審、抽選陪審團前,賴振邦方曾爭議警方使用軟件Cellebrite的可靠性等,法官張慧玲當時裁定控方可將相關數碼證據呈堂,今(16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
就辯方爭議警方從賴的辦公室搜出一部iPhone,並以Cellebrite擷取當中訊息,但匯出的試算表內容部分不完整;另控方專家證人(警長8774)雖多次使用Cellebrite,但對Cellebrite裝置或軟件的開發、保養及更新均沒有認識,法官張慧玲認為,控方只須證明相關數碼證據表面真確,毋需在毫無疑點下證明相關數碼證據屬正確,且辯方既已接納警長8774多次使用Cellebrite,顯示他可就其運作及可靠性給予專家證供。至於訊息是否可靠,就應交由陪審團考慮。【《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控方指,「屠龍小隊」及吳智鴻隊串謀在12月8日的遊行中,於軒尼詩道引爆一大一小的炸彈及安排槍手槍殺警員(下稱「12.8計劃」)。控方首度引《反恐條例》罪行控告多人。
最終7名被告黃振強、吳智鴻、鍾雪瑩、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及陳玉龍,早於2024年2月22日,承認合共11項控罪,包括《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其餘包括串謀謀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餘下不認罪被告包括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就否認《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及串謀謀殺等,經81日審訊,陪審團退庭商議23小時後達成裁決,其中6人無罪,只有賴振邦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的交替控罪)罪成。
爭議原涉李家田及賴振邦 李及後不反對有關議題
法官張慧玲延至今頒下的判詞,涉及案中兩名不認罪被告李家田和賴振邦,就辯方於案件開審前,曾爭議警方使用軟件Cellebrite擷取手機內訊息作數碼證據之呈堂性。張官在今年4月17日,裁定控方已證明有關數碼證據表面真確,因此可以呈堂。
判詞開首提到,兩名被告以控方沒有就相關數碼證據提供專家證供為由,反對相關數碼證據呈堂,不過當控方提供了警長8774的專家證供後,李家田表示不再反對此議題,故判詞只處理賴振邦一方提出的爭議。
判詞先引述賴振邦方的爭議點,雖然辯方不爭議警方從賴的辦公室搜出一部iPhone(下稱「該手機」),但爭議該手機實際擁有者和使用者、警長8874的專家身分及意見,以及時任數碼法理鑑證警員9273的擷取方法是否恰當及可靠。此外,就警方使用Cellebrite擷取資料,並將資料轉成為試算表,而非由調查人員打開被告手機,直接用相機拍攝手機畫面,與控方依賴的案例不同,且試算表內容部分不完整,有訊息被刪除、收回或成空白訊息,影響其表面真確性。
指警長8774對軟件更新等沒認識 意見建基於傳聞證供
另針對警長8774就Cellebrite可靠性及穩定性提供的意見,辯方再指他僅僅基於其本人多次使用Cellebrite,但他對Cellebrite裝置或軟件的開發、保養及更新均沒有認識,曾修讀的證書課程亦沒有涵蓋相關內容。再者,警長8874對Cellebrite在行內認受性意見建基於傳聞證供,他也沒有資格提供該手機iOS系統的數碼資料,因不曾接受蘋果公司的專業訓練,對手機內相片及影片的認知亦屬傳聞證供。此外,辯方亦指控方沒有就手機中Line程式如何操作等提供專家意見。
張官的判詞中,再引述控方反駁的陳詞;指控方認為辯方未能提供有關Cellebrite運作不可靠的任何基礎,而在該手機中發現的Telegram及Line訊息,所有時間、日期、時序均正常化,上文下理相同,無證據顯示訊息屬虛假。
控方又指,警長8774自2013年開始已處理法理鑑證工作,有11年經驗,處理案件超過600宗,涉及超過4000件不同類別的數碼流動裝置,且完成了由Cellebrite舉辦的流動裝置數碼法理鑑證課程,考獲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專業認證,故認為其專家意見具充分基礎。
相關數碼證據是否正確 控毋需毫無疑點下證明
控方再指,從該手機及認罪被告黃振強和吳智鴻手機中,均發現同樣名為「接完紙鶴未?」的Telegram帳戶,其中兩部手機均顯示帳戶不能更改的Telegram帳號「1008324484」,認為這不可能是巧合。控方並指出,Cellebrite也能恢復個別被刪除的訊息,使對話更完整,加強其表面真確性,而控方認為,應由陪審團考慮該手機的訊息是否完整,以判斷是否可靠及予以多少比重。
法官在判詞中指,控方只須證明相關數碼證據表面真確(prima facie authentic),而毋需在毫無疑點下證明相關數碼證據屬正確。既然辯方已接納警長8874作為專家,以解釋如何使用Cellebrite取證,又接納他曾多次使用Cellebrite,顯示他可就Cellebrite的運作及可靠性給予專家證供,並認為如要求控方傳召開發Cellebrite及iOS系統人士,或直接由他們教授或訓練有關程序的人作專家證人,實屬吹毛求疵,故接納控方指,辯方提出的爭議為訊息是否可靠,屬陪審團考慮的範疇,裁定控方已證明相關數碼證據表面真確,因此可以呈堂。【《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賴振邦、李家田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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